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傢郵政局會同財政部對2009年發佈實施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YZ/T0129-2009)進行瞭修訂,修訂後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編號為 YZ/T0129-2016)已於12月26日印發,將在2017年3月1日起實施,原標準將同時廢止。
原有《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自2009年發佈實施以來,在保護用戶基本用郵權益方面發揮瞭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原有標準已低於我國郵政普遍服務實際水平,且滯後於人民群眾的需要,修訂工作勢在必行。此次標準修訂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人民的向往就是我們努力的方向”的要求,堅持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計於民,”先後通過官網公開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相關部門、郵政企業的意見建議。在大量調研、數據統計和趨勢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地域遼闊的特點,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提出各項指標,體現瞭科學性、公平性、前瞻性。
新修訂的標準對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范圍、郵政設施、服務時限、服務環節、用戶投訴和申訴賠償等內容作瞭明確規定,部分關鍵指標較現行標準有大幅度提升。在郵政設施方面明確規定,每個縣級行政區內應至少有一個開辦國際及港澳臺郵件業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每個鄉、鎮應至少有一個提供包裹領取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明顯縮短郵件全程時限標準,省際地級以上城市間、省際其他地區之間信件由原來的9天、15天,縮短到7天和8天,比原標準提高瞭22.2%、46.7%;包裹由15天、20天,縮短到8天和9天,比原標準提高瞭46.7%、55.5%。新標準還改變瞭原來普通包裹隻投遞包裹單,由用戶自行領取的方式,規定城市地區所有包裹、農村地區5公斤以下包裹全部按址投遞到戶或村郵站,農村地區5公斤以上包裹可到最近的鄉鎮郵局領取。新修訂的標準還細化瞭用戶查詢、投訴賠償等方面的規定。
新修訂標準的實施是落實郵政業“十三五”規劃、深化郵政普遍服務供給側改革的又一項重要舉措,是提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的具體體現。為瞭將標準落到實處,國傢局要求部分地區服務水平已經超過標準的,不得降低;各級郵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持續健康發展。